武汉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第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录(聘)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少数民族公民,不得以生活习俗等理由拒绝录(聘)用少数民族公民。区、乡镇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采取措施,切实保障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的少数民族公民的基本生活。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