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质量保障第十八条已修改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在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准的维修范围内开展业务,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履行与用户签订的维修协议,保证维修质量;维修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维修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