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质量保障第十七条已修改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应当在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向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