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二章 项目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向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受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按照规定逐级上报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对上报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按照规定权限批准或者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审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