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