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三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有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三)协助制定并监督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四)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消除事故隐患;(五)监督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和使用情况;(六)对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和上报。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