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塘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龙塘饮用水源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龙塘饮用水源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保护龙塘饮用水源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