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塘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本规定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从事开发建设、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体污染,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