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林业生态环境的行为都有制止、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和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