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其所属的林业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水利、建设、交通、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的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