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公共建筑的玻璃门、玻璃墙、楼(电)梯口、通道等处,应当设置警示性标志;公共厕所应当设无障碍厕位;大型公共建筑需要配备电梯时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或者升降台,配备楼层语音提示系统。

公共场所设置服务台、电话的,应当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

设有无障碍设施或者提供无障碍服务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识。无障碍标识应当规范、清晰、明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