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科普工作的对象是全体公民。科普工作应当注重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对象的接受能力和需求,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