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科普教育纳入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指导学校开展科普活动。中小学校应当配备科普辅导教师,组织学生参加科普兴趣小组,开展科技发明、科技制作、科技考察等科普活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