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社会组织,都有开展科普工作的责任。每年五月的第三周为本省科技活动周。活动周期间社会各界应当根据活动主题,结合实际开展科普活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