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向社会公布。

执法检查年度计划需要作个别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