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执法检查的议题,根据下列情况确定:

(一)本级常务委员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本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