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参加下列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一)气象、地质、地震等自然灾害;

(二)空难、爆炸、恐怖袭击事件;

(三)矿山、水上、环境污染、核与辐射等灾害事故;

(四)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建筑坍塌、安全生产事故、森林火灾、群众遇险以及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