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每年按产品项目抽取一定比例的消防产品,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

抽查检验不得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