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古建筑、纪念建筑、博物馆、图书馆、文物收藏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建筑物内,禁止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

禁止在民用建筑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禁止在地下建筑内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