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职责第十八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工作:(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普及消防常识;(二)制定消防安全公约,督促居民、村民遵守;(三)确定消防管理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居民、村民疏通公共通道,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居民、村民扑救火灾,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调查火灾原因;(五)督促辖区单位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