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工作的综合管理、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就业政策宣传、就业失业人员统计等与促进就业有关的基础性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