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促进就业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就业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