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