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劳务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劳动力劳务输转的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各级劳务工作机构应当为进城或者返乡就业的农村劳动者设立就业创业服务窗口,提供免费就业服务。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