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人:

(一)本地区、本民族群众公认为通晓民族民间文化活动内涵、形式、组织规程的代表人物;

(二)熟练掌握某种民族民间传统技艺,在当地有较大影响或者被公认为技艺精湛的;

(三)形成了只有本人或徒弟才有的独门技艺的;

(四)保存某一民族民间文化的原始文献、资料和实物,并且有一定研究成果的。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