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编制本级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布。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申报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列入本级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项目,可以命名传承人或传承单位。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