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造成公园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擅自在公园内从事经营服务活动,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地点从事经营服务活动,或者擅自增加经营面积、未遵守公园管理制度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园内举办活动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四十四条第九项规定,向公园内排放污水的,处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四十四条第十项规定,在公园内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