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不得终止妊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有严重缺陷的;

(二)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三)离婚、丧偶要求终止妊娠的;

(四)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向施术单位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县级以上开展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符合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向施术单位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县级以上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