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六条有效医学上确有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应当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并由实施机构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集体审核、诊断,出具医学鉴定证明。医学上确有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是指已诊断为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进行胎儿性别的鉴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