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和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等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规定的实施。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