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和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等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规定的实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