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十七条有效组织、介绍妊娠十四周以上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