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禁止在实验区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