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排污单位拒不履行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治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单位供电、供水的决定,供电、供水单位应当配合。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