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机动车和船舶污染防治第三十九条有效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海事、海洋渔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船舶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发现在用机动车、船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维修,经复检达标后方可使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