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机动车和船舶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有效在本市行驶和使用的机动车、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区域,限制、禁止高污染的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行,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