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燃煤和工业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有效废弃物焚烧企业应当建设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等污染因子以及焚烧设施运行状况的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测网络联网,向社会公开。废弃物焚烧企业应当同时在厂区明显位置设置显示屏,将炉温、烟气停留时间、烟气出口温度、一氧化碳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