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制定各自的行动方案。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