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效排污单位应当保持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因维修、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确保其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