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申请设置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户外广告设置场地的现状图、户外广告正立面设计图、彩色效果图、夜景效果图及其电子文档;
(四)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技术安全保证资料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利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以及公共建筑物、构筑物等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通过投标、竞拍等方式取得经营权的证明材料。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