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 督导机构与督学第九条有效任命或者聘任督学,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督学包括市、区县(自治县)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区县(自治县)督学应当报市教育督导机构备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三名以上专职督学。兼职督学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