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 督导机构与督学第十条有效督学履行下列职责:(一)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对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二)参加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三)参加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评估、监测;(四)完成教育督导机构指派的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