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督学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对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

(二)参加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

(三)参加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评估、监测;

(四)完成教育督导机构指派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