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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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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有效
教育督导按照行政管理权限由市、区县(自治县)分级督导、分工负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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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