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教育督导研究;支持教育督导机构加强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提升教育督导水平。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