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教育督导研究;支持教育督导机构加强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提升教育督导水平。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