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其整改情况。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的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开展执法检查或者特定问题调查。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