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的特点实施分类督导,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制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