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教育督导包括以下事项:

(一)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办学条件改善、提供公共教育服务情况;

(二)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

(三)处置教育突发事件情况;

(四)完成教育改革发展任务情况;

(五)教育经费预算编制、教育经费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校长队伍建设、教师配备及待遇保障情况;

(七)社会普遍关注的教育问题解决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