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第四章 参加人第二十条已修改行政复议期间,市行政复议机构可以依职权或者根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