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第三章 管辖第十六条已修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国家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实行省垂直领导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