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第三章 管辖第十五条已修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区(县)、镇人民政府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