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第二章 受理范围第十一条已修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